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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1 為了根據(jù)本保險取得賠償,被保險人在損失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
11.2 除上述第1 款另有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有權取得本保險承保期間發(fā)生的承保損失的賠償,盡管該損失產(chǎn)生在本保險合同訂立之前,除非當時被保險人知道該損失而保險人不知道。
12 由于本保險承保的風險作用的結果,承保保險標的的運送在根據(jù)本保險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點終止,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卸下、儲存和發(fā)運保險標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適當和合理遭受的額外費用。不適用于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的本條規(guī)定,須受上述第 4,5,6 和7 條包含的除外責任的制約,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險或其雇員的過錯、疏忽、破產(chǎn)或經(jīng)濟困境而引起的費用。
13 推定全損索賠不能得到賠償,除非由于實際全損看來不可避免,或因為恢復、重整和發(fā)運保險標的到承保的目的地費用會超過其抵達時的價值,保險標的被合理放棄。
14 14.1 如果對保險貨物由被保險人辦理了增加價值保險,貨物的保險價值就應視為增加至承保損失的本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本保險的責任按照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占此種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索賠時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證據(jù)。
14.2 如果本保險是增加價值保險,應適用下述條款:貨物的保險價值應視為等于由被保險人對貨物辦理的承保損失的原始保險和所有增加價值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本保險的責任按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占此種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計算。索賠時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險的保險金額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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