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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導(dǎo)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dān)給付保險金的責(zé)任:
(一)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復(fù)效,則自本合同最后復(fù)效)之日起 2 年內(nèi)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 9.8);
(五)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 9.9)、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見 9.10)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 9.11)的機動車(見 9.12);
(六)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以上行為以政府宣告或認定為準(zhǔn));
(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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