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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構成本主合同是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包括本保險條款、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及其他投保人與本公司共同認可的書面協(xié)議。1.2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載明于保險單上。 除另有約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額首期保險費后開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載明于保險單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主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1.3 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認真審視本主合同,如果投保人認為本主合同與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間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書面通知當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將在扣除不超過 10 元的工本費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納的本主合同保險費。 1.4 投保范圍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其成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團體(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或團體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基本保險金額本主合同項下每一被保險人名下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為本主合同保險費的計算基礎,并載明于保險單或批注上。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約定的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身故時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2.3 保險期間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時起至本主合同所有被保險人身故時止。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為該被保險人終身,自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至該被保險人身故時止。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單年度(見釋義 10.1)、保險合同周年日(見釋義 10.2)、 保險費約定交納日(見釋義 10.3)均以其合同生效日計算。2.4 保險責任 在本主合同保險期間內(nèi),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下述各項保險金中的“已交保險費”以給付當時本主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名下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為準。2.4.1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本主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 18 周歲(見釋義 10.4),身故保險金等于以下兩項之較大者: (1)本主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對應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2)被保險人身故時本主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名下的現(xiàn)金價值。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已滿 18 周歲,且身故之日在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交費期滿 日(見釋義 10.5)(含)之前的,身故保險金等于以下兩項之較大者: (1)被保險人身故時本主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名下的現(xiàn)金價值; (2)本主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對應的累計已交保險費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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