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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于投保人委托保險人管理的保險資金, 保險人為每一被保險人建立個人賬戶。保險人按投保人的要求,將其每次交納的資金在扣除管理費后計入個人賬戶。
根據(jù)投保人的要求,保險人可為投保人建立一個公共賬戶。投保人交納的尚未分配至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的資金在扣除管理費后計入公共賬戶。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交納管理資金。保險人將投保人每次交納的管理資金在扣除管理費后,按約定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公共賬戶。管理費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載明于本保險合同中。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時,如投保人選擇續(xù)保本保險合同的,個人賬戶、公共賬戶資金余額可轉(zhuǎn)至下一個保險期間;如投保人不再續(xù)保的,保險人將向投保人退還個人賬戶、公共賬戶資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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