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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guān)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
一、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三、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guān)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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